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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读者李苏援引本报报道称,其公司一名员工于2017年6月30日发生工伤事故。一名员工受伤后,公司因医疗和内部检查等多种因素而无法采取行动。及时归档工伤。
李苏称,该员工已办理职业意外保险。当年7月29日、30日为周末,无法申请工伤认定。该公司于7月31日申请认定为职业事故,并被认定为职业事故。在缴纳工伤保险时,职业事故保险公司认定该公司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核定申请。根据《职业灾害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相关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在申请工伤认定之前,她想了解一下公司是否需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法律分析
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的职工的工资不得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确认的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在三十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延长申请期限。
该工人于2017年6月30日遭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不晚于2017年7月29日申请工伤认定。不过,由于2017年7月29日至30日是周末,这种情况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情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出具同意延长申请期限的书面意见。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7月29日起,用人单位有权申请工伤认定,但未申请认定的原因如下。认定当日工伤是因为当日为节假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不办公。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这一天没有申请工伤事故认定,根本原因在于社保机构本身,其损失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另一方面,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如果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或周末,则必须延长截止日期,即直至法定节假日或周末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这是涉及截止日期的常见做法和基本常识。
根据法律适用原则,有法必依法,法无法必依惯例,无惯例必依法。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如果是公共假期,用人单位必须在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申请工伤认定。不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30日期限。另一方面,如果这种情况确定已超过申请期限,则在某些情况下将30天的期限实质上缩短至29天是违法的。
雷杜克吉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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