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事故发生处以罚款,『书与法』系列-安全生产法(16)

 admin   2024-05-03 17:01   4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不少网友都关注了『书与法』系列-安全生产法(16)和一些关于较大事故发生处以罚款的话题,但是都不是特别了解,那接下来听小编的讲解吧!


书法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由《法治日报》主办、法一文化传媒协办的“书法与法律”系列活动在司法部法制法治局指导下开展。有限公司。北京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


“书法/法治”活动创新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让更多想象、更多思考、更多力量、更多贡献,让更多的人拿起笔来学习,我们的目的是引导和鼓励大家这样做。在不断“写法”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福祉,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202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20周年,也是新修订的工业安全法实施一周年。《工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法治。


让安全生产法广为人知、深入人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治日报》是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中国应急管理机构,与管理报社合作,集中撰写《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精内容,敬请关注。


职责劳动安全法第110条


作者简介齐海民,陕西省商洛市应急管理局官员。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立即组织救援,或者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擅自离开、逃跑的,发生事故的,给予降级或者开除的处分,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六十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逃跑的,并处以下拘留超过15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隐瞒、漏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正义


该规定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人员发生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擅自离开场所、逃跑的处罚。生产管理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组织救援,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此外,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内部生产安全事件也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人员的法律责任之一。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我们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尽力救援,将损失降到最低,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真实地进行。采取必要措施,尽快将事故情况通报有关部门。若违反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作者赵旺来,中共甘肃省委党校文史系讲师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隐瞒、谎报或者逾期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正义


本文是关于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隐瞒、谎报、迟报事故的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隐瞒、漏报、谎报、迟报事故。违反本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单位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作者简介崔建波,青海省海西县乌兰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综合行政执法部队司令员。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罚款改正仍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自责令改正之日次日起,每天按原罚款金额依次计算罚款。


正义


本文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按日罚款”。安全生产领域,针对部分生产经营场所“屡禁不止、罚款不改”等违法行为,做好日常制裁措施,加大违法成本,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场所。拒不改正、虚假改正等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按日罚款,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2、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拒不改正”的典型表现是生产经营单位无动于衷、置之不理,并明确拒绝限期改正,即使生产经营单位表面上采取了改正措施,其改正措施如下流于形式,没有按照有关部门指示的整改行动,或者工作的实质要求和主要目的是形式化的,采取实质上回避、拒绝整改等行为。


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作者李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关闭,有关部门应当撤销请求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书、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成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不得成为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和管理工作。终身工业业务部门


有发生重大事故危险,本法规定之行政处罚,于一百八十日内三次、一年内四次。


即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正义


本条是关于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本条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无法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关闭该单位。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吊销相关证书、执照。本办法所称查封,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命令、剥夺其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根据本条规定,关闭期间,对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这里,“吊销相关许可证”是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撤销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合法资格。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职责劳动安全法第114条


作者王鹏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工作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依法保证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元罚款。具有以下内容到下一个条款


如果发生一般事故,将处以30万韩元以上1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严重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特别严重事故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责任生产或者作业场所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前项罚锾数额。


正义


本文是关于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处罚。生产安全事故往往给公民生命安全造成巨大损失,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是该法的重要立法宗旨。不仅要从源头上杜绝生产安全事故,而且要对引发事故的部门依法进行制裁,督促进一步加强早期预防。根据该条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罚款,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并不冲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受害人一般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两者互不影响。


职责劳动安全法第115条


作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第359旅先锋纪念馆馆员青娟


《工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管理措施,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民用航空、铁道、电力等行业之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人员依本法第九十五条及第一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时,主管部门并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可以给予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罚、停业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拘留行政处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如下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作出决定。


正义


本条涉及处罚决定权的规定。该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该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既包括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等应急管理部门主要监管的工作,也包括建筑业。安全管理部门主要由建设管理部门管理,民航部门主要监管民航安全,铁路部门主要监管铁路交通安全,电力管理部门主要监管电力安全。因此,根据本法的规定,各部门可以对相关监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统一各行业、各领域的法律。执行标准。各部门实施行政措施的具体范围和违法行为范围,应当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目前,规范各部门职责分工的依据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三大决策”规划。


职责劳动安全法第116条


作者李宗良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减灾处二级巡视员


作者丁宇轩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十二级专业技术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不承担责任的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逃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法对受害人给予充分赔偿的,应当继续解除责任。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正义


本文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补偿责任和绩效。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的,必须履行赔偿义务,直至赔偿义务完成。在此期间,受害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发现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有其他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恢复期后发现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取得了新的财产。您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请求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是相对原则性的,在实际处理民事赔偿题时,还必须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职责劳动安全法第117条


作者张树军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工业安全法第117条本法下列术语的含义


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可能威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货物。


重大风险源是指长期或者暂时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数量超过临界量的单位。


版本

一、请对于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什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筑公司、设计公司、施工公司、工程监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有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就直接经济损失而言,重大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29人死亡、50人以上99人重伤或者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损失。说50万韩元以上100万韩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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