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 食品伙伴网—真相揭秘,记者来报!

 admin   2024-05-03 04:01   9 人阅读  0 条评论

当地时间9月7日,俄罗斯联邦渔业局宣布,将继续加强相关海域生态环境监测,特别是渔区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放射性指标监测。日本福岛核电站排放的核污染水.


9月,专业科研团队还计划前往俄罗斯与日本边界的专属经济区探测放射性物质。


一、黄海渔业码头现在营业吗?

我们开始营业了。


黄海渔港码头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附近。目前,黄海渔港运营正常,黄海渔港每天周一至周日5:30至16:00向公众开放。


现在,游客参观西海渔港码头时必须在48小时内核酸检测呈阴性并佩戴口罩。


主要内容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保护渔民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下列事项为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国家规定的渔业监管水域的养殖、捕捞、繁殖等渔业生产和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渔业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法律。


发展改革、财政、水资源保护、交通运输、海事、海警、公安、环保、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做好渔业管理相关工作。根据每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现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安排渔业执法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加强了。质量安全、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保护渔业资源和水体滩涂生态环境


第二章养殖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海洋功能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渔业、发展改革、水资源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下一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水产养殖和滩涂养殖计划必须向社会公布。


水体、滩涂养殖规划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根据各类养殖场的生态环境条件和自然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养殖类型、规模和方式,并与生态环境相协调。沿海水域。当地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规划、港口、水运、防洪等相互联系。


在养殖生产中,必须发展生态养殖,保护生态环境。对超过自然承载力、威胁湿地及其他水体、滩涂生态系统的,要逐步清除。


第六条利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养殖证书。上级人民政府颁发养殖证书。申请繁殖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养殖范围根据水域和滩涂养殖规划而定。


养殖品种、规模和方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承包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和国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合同签订后,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养殖许可证。我们依法签订合同。


取得养殖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养殖证书载明的养殖范围、品种、规模、方式、期限进行养殖和生产。养殖许可证的转让或者变更,按照《全国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核发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从事水产养殖者必须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我们合理使用渔药、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渔业投入品,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渔业投入品。


国家关于鱼类使用兽药安全间隔期或停药期的规定


安全处置受污染或含有病原体的水体、病死养殖生物,防止剩余饵料和废弃物污染环境和传播疾病。


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事项


第八条从事水产养殖业,必须建立水产品的生产、用药、销售记录,并如实记录下列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销售后二年。


渔业投入品名称及生产公司


捕捞投入品的使用日期、数量和剂量


1.水生动物传染病、水生植物病虫害的发生与防治


显示水生动植物的收获或捕获日期、销售日期、销售量、购买者等。


第九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资源,建立检验共享机制,完善检验制度。


第十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监测,并向社会公开水产品质量。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水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情况、环境评价结果信息以及其他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三章渔业


第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支持海洋渔业发展的措施,积极鼓励渔民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转业,从事海水养殖、水产品加工和游憩业。渔业或其他行业。对有统一转业计划的渔民,提供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多方面政策支持。


休闲渔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改装和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法规。渔业船舶所有人依法应当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制造、改装或购买的渔船不得超过国家颁布的渔船和网具控制指标。船舶网络工具控制指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近海渔业、江河渔业资源进行调查评价,科学确定捕捞量,调整捕捞量,按照捕捞量小于增量的原则控制捕捞强度。在渔业资源方面。


第十四条从事捕捞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然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远洋拖网捕捞和拖网捕捞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其他渔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


取得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种类、地点、期限、最小网目、捕捞器材数量、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从事捕捞活动,必须携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书写船名。远洋渔船必须加装渔船电子识别标签,出力441kW以上的远洋渔船必须安装安全救援信息系统。验证系统是否正常启动和运行。


建议44~1kW及以下小型远洋渔船和辅助渔船安装安全救援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船员和普通船员,保持个人资格。必须获得。船员保险。


第十七条省、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渔船动态管理实时监控技术,推广渔船避碰装置、救助信息系统、海洋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等应用。建立制度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海上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海上自救和船东互保业务,指导渔船生产,支持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非营利性渔业安全互救互建。非营利性互助保险适用于渔船、船员或水产养殖产品。


第十九条渔港建设必须遵循省渔港建设发展规划。以社会资本为主的渔港经营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依法以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渔港,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根据投资合同享有权益并承担义务。


第四章渔业资源的扩大和保护


第二十条珍稀、濒危水生生物资源栖息地等重要水生资源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当依法划定为省级水生自然保护区。


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主要生长、培育区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为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业资源保护和恢复规划,科学设立禁渔区和渔业水域禁渔区,保护和改善鱼、虾、蟹等鱼类的产卵场、繁殖场和绳索。做。组织建设人工鱼礁,包括水生动物饵料场、洄游路线等,实施人工繁殖放流,增加渔业资源。


实施强化放流的机构和个人必须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增殖放流前,必须向社会公告水生生物的种类、数量、时间、区域以及临时禁捕等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项。


禁止向公海释放外来水生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种。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渔港、养殖基地、养殖池塘、水生动物产卵场、饲养场等区域从事船舶拆解等可能污染渔业水域的活动。


采砂、疏浚、勘探、爆破、海洋沿海建设等对渔业资源影响严重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报告内容包括该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信息,并必须包括影响评估。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保护计划,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破坏。


第二十三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水生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按照规定公布监测结果,并建立与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共享渔业水生生态环境等相关信息的机制。


发生渔业水域污染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污染检测和损害评估,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配合。


第二十四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省重要渔业资源物种采取下列重点保护措施


确定并颁布重要渔业品种和捕捞标准。


制定并公布禁渔场和禁渔期。


制定并公布禁用渔具清单。


公布禁止在自然水域捕捞的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物种名录。


因科学研究、养殖等特殊需要,从天然水域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种苗、亲鱼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采用炸鱼、鱼、触电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


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以及在禁渔场、禁渔期内买卖非法渔获物的。


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使用小于规定标准的网进行捕捞的。


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种类、地点、期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捕捞的。


向鱼缸倾倒污水、排放污水及其他有有害物质超标的。


通过将有有害设备浸入养殖水中或使用对渔业资源有害的清洁溶剂进行清洁。


其他损害、破坏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如实记录、保存生产、药品、销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最高限额可以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渔业船舶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捕捞许可证进入渔港、渔区的,对渔业船舶、渔具和渔获物予以处罚。受到惩罚。没收。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活动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对内河非机动渔船处以300元罚款,对内河电动渔船、近海非机动渔船处700元罚款。


对于海洋动力渔船


1、不足16至2千瓦的,处3000元罚款。


2、容量超过16-2千瓦,不足29-4千瓦的,处5000元罚款。


3、29-4千瓦以上、44-1千瓦以下的,处8000元罚款。


4、功率大于44-1千瓦但小于58-8千瓦的,处1万元罚款。


5、58~8千瓦以上、88~2千瓦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6、用电量超过88-2千瓦且低于147-1千瓦的,处3万元罚款。


7、功率大于147-1kW但小于294kW的,处5万元罚款。


八、294千瓦以上441千瓦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9、超过441kW的,处10万元罚款。


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渔船。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远洋渔业船舶拒绝安装、人为毁坏、伪造电子识别标签的,处2000元罚款。出力44-1千瓦以上的远洋渔业船舶拒绝安装,弄虚作假或者人为弄虚作假的,关闭安全救援信息系统,并处4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自然水域捕捞有重大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种子、亲鱼的,没收种子、亲鱼和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元罚款。那些在内陆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海上发现的,处2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爆炸、投、电捕等方式破坏渔业资源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渔具将被召回。没收,处2000元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在禁止的捕捞区域、禁止的时段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对内河非机动渔船处以200元罚款,对内河非机动渔船和近海非机动渔船处500元罚款。


对于海洋动力渔船


1、使用电量低于16至2千瓦的,罚款1000元。


2、功率在16至2千瓦、29至4千瓦之间的,处以2000元罚款。


3、功率在29千瓦以上4千瓦以下、44千瓦以上1千瓦以下的,处4000元罚款。


4、功率大于44-1千瓦但小于58-8千瓦的,处5000元罚款。


5、功率超过58-8千瓦但低于88-2千瓦的,处1万元罚款。


6、用电量超过88-2千瓦且低于147-1千瓦的,处2万元罚款。


7、功率大于147-1kW但小于294kW的,处以3万元罚款。


八、294千瓦以上441千瓦以下的,处4万元罚款。


9、超过441kW的,处5万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行为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


第三十三条在禁渔区或者休渔期间买卖鱼类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货值数额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捕捞种类、地点、期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捕捞的,可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可能会被征收。须遵守以下规定


内河渔船、近海非机动渔船处200元罚款。


对于海洋动力渔船


1、低于16-2千瓦的,处以500元罚款。


2、功率在16至2千瓦、29至4千瓦之间的,处1000元罚款。


3、功率在29千瓦以上4千瓦以下、44千瓦以上1千瓦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4、功率大于44-1千瓦但小于58-8千瓦的,处3000元罚款。


5、功率超过58-8千瓦、低于88-2千瓦的,处以5000元罚款。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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